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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12017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做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先后颁布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从认识到实践发生了历史性、全局性变化。固体废物管理与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密切相关,是整体推进环境保护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过程,关系生产者、消费者、回收者、利用者、处置者等多方利益,需要政府、企业、公众协同共治。统筹推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既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客观要求,又是深化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更是建设生态文明的现实需要。
2014年以来,为促进环境信息公开、增进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部每年定期以年报形式发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2017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从信息发布、重点工作进展、能力建设以及地方工作实践等方面,系统介绍了2016年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相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按照环境保护部《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要求,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应规范和严格信息发布制度,在每年6月5日前发布辖区内的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6月30日前向环境保护部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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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做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先后颁布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从认识到实践发生了历史性、全局性变化。固体废物管理与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密切相关,是整体推进环境保护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2017年发布时间:2021-03-04
- 2019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近日,《2019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公布,2019固废年报显示:2018年,200个大、中城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达15.5亿吨,综合利用量8.6亿吨,处置量3.9亿吨,贮存量8.1亿吨,倾倒丢弃量4.6万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占利用处置总量的41.7%,处置和贮存分别占比18.9%和39.3%,综合利用仍然是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主要途径。2019年发布时间:2020-12-09
- 2020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先后颁布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从认识到实践发生了历史性、全局性变化。2020年发布时间:2021-03-04
- 2018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本报告从大中城市信息发布、重点工作进展、能力建设以及地方工作实践等方面,系统介绍了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相关情况。2018年发布时间:2019-12-03
- 2016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固体废物污染引发的环境问题开始显现,影响人体健康,损害生态安全。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作为污染防治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与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并贯穿在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全过程,关系生产者、消费者、回收者、利用者、处置者等多方利益。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既是改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的客观要求,又是深化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保障,更是保护人体健康的现实需要。2016年发布时间:2021-04-21
- 2014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固体废物污染引发的环境问题开始显现,影响人体健康,损害生态安全。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作为污染防治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与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并贯穿在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全过程,关系生产者、消费者、回收者、利用者、处置者等多方利益。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既是改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的客观要求,又是深化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保障,更是保护人体健康的现实需要。2014年发布时间:2021-04-13
- 2015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固体废物污染引发的环境问题开始显现,影响人体健康,损害生态安全。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作为污染防治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与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并贯穿在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全过程,关系生产者、消费者、回收者、利用者、处置者等多方利益。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既是改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的客观要求,又是深化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保障,更是保护人体健康的现实需要。2015年发布时间:2021-03-04
- 2011年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使我国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国家相关部委及各级地方政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力度。据不完全统计,至2010年底,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21部;人民政府制定规章14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它规范性文件3部,共计38部。其中,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综合类32部;单项类6部,涉及交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固定源噪声等。截至2010年底,已颁布环境噪声监测方法与规范类标准20项,目前正在制定修订的环境噪声类标准14项。 “十一五”期间,随着我国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社会环境建设进步明显。全国已建成的噪声达标区个数和面积由2002年的2463个、13332.4平方公里,上升到现在的4037个、28875.5平方公里。截至2010年底,全国已有14个省级环保部门开通了“12369”环保举报热线;365个地市级环保部门、2218个区县级环保部门也开通了热线,开通率分别达91%和79%;1891个环保部门实现了24小时人工接听。同期,全国工业污染源噪声治理投资总计达到90906.6万元,工业企业噪声基本实现达标排放。 “十一五”期间,据不完全统计,国家与地方开展噪声科研项目62项,投入噪声污染防治科研经费3000余万元。2010年全国从事噪声振动控制相关产业和工程技术服务的企业总数已超过600家,从业总人数超过2.4万人,行业总产值超过110亿元,年均增长约10%。 我国城市区域与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总体呈逐年好转趋势,但从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情况来看,我国城市道路两侧区域夜间声环境质量较差,2010年达标率仅为37.3%。 “十一五”期间,全国环保系统各年噪声污染来信投诉平均达到250000件左右。其中,2009年反映噪声污染问题的来信与来访批次分别占涉及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总批次的36%和26%,居各类污染信访比例的第二位。2010年发布时间:2020-03-16
- 2019年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保护和改善声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不断加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力度。 2018年,全国共发布203份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规、规章和文件,有75个市(州、盟)、223个县(区)开展并完成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工作。 2018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了功能区声环境质量、区域声环境质量(昼间和夜间)和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昼间和夜间)三项监测工作,共监测79736个点位。全国城市功能区声环境昼间监测总点次达标率为92.6%,夜间监测总点次达标率为73.5%。昼间区域声环境质量等效声级平均值为54.4dB(A),夜间为46.0dB(A)。昼间道路交通噪声等效声级平均值为67.0dB(A),夜间为58.1dB(A)。 2018年,全国“12369环保举报联网管理平台”统计数据显示,涉及噪声的举报占比为35.3%,仅次于大气污染,排第2位。在全国噪声问题举报中,施工噪声扰民问题以43.0%的比例占据首位。 2018年,各级地方政府还开展了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绿色护考”行动等工作,针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采取了多种有效措施,为改善声环境质量提供了保障。2018年发布时间:2020-03-16
- 2014年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13年,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国家相关部委及各级地方政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力度。2013年,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1部;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章18部;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其它规范性文件9部,共计28部,涉及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多个方面。截至2013年底,已颁布环境噪声监测方法与规范类标准22项。 2013年,全国工业污染治理施工项目和竣工项目总数分别为5539个和5958个,其中噪声治理施工项目和竣工项目分别为91个和93个,分别占项目总数的1.6%和1.6%。全国施工项目本年完成投资合计849.66亿元,其中噪声治理投资总计为1.76亿元,较去年的1.16亿元,增长51.7%。 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各级噪声管理机构共395个,噪声管理专职人员共689人,兼职人员共1379人;噪声监测机构共541个,噪声监测专职人员共1780人,兼职人员共3501人。 截至2013年底,全国已建成1012个噪声达标区,覆盖面积10993.8平方公里,覆盖人口数20258.7万人。全国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主要处于二级和三级,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大部分处于一级和二级,4类功能区夜间噪声污染较为严重。据统计,全国环境噪声投诉占环境投诉总数的比例约为39.2%。在环境噪声投诉中,各类噪声污染投诉构成比例为:建筑施工噪声36.4%,社会生活噪声31.9%,工业企业噪声20.3%,交通噪声11.3%。2013年发布时间:2020-03-16
- 2012年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11年是我国实施“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的开局之年,环保工作面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改善民生等重大机遇和挑战。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国家相关部委及各级地方政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力度。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2部;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章6部;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它规范性文件8部,共计16部。截至2011年底,已颁布环境噪声监测方法与规范类标准21项。 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建成的噪声达标区个数和面积为1382个和7161.17平方公里,覆盖人口数量为6189.149万人。《中国环境统计年报》统计显示,2011年全国工业污染治理施工项目和竣工项目总数分别为9257个和7005个,其中噪声治理施工项目和竣工项目分别为175个和146个,分别占项目总数的1.9%和2.1%。全国施工项目本年完成投资合计4443610.1万元,其中噪声治理投资总计为21622.5万元,较去年增长4.2%。 据统计,2011年,环境保护部正在开展的噪声科研项目9项,已通过验收的噪声科研项目5项;地方共计开展噪声科研项目22项,共计投入噪声污染防治科研经费1216.56余万元。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声环境功能区划;轨道交通减振降噪研究;噪声地图研究;噪声自动监测技术研究等。据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统计,2011年全国从事噪声振动控制相关产业和工程技术服务的企业总数接近1000家,从业总人数超过3万人。相关行业总产值超过14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约26%。噪声控制工程与装备年产值为85亿元。 总体上看,2011年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主要处于二级和三级,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绝大部分处于一级和二级,4类功能区夜间噪声污染较为严重。 据统计,2011年我国各类噪声污染投诉构成为:交通噪声占7.3%,工业噪声占14.6%,施工噪声占41.2%,生活噪声占36.9%。2011年发布时间:2020-03-16
- 2018年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保护和改善声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不断加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力度。2017年,共印发185份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规、规章和文件,7个城市首次完成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16个省(区)所辖的29个城市完成了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工作。 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了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昼间区域声环境质量和昼间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三项监测工作,共监测79669个点位。全国城市功能区声环境昼间监测总点次达标率为92.0 %,夜间监测总点次达标率为74.0 %。昼间区域声环境质量等效声级平均值为53.9 dB(A)。昼间道路交通噪声等效声级平均值为67.1 dB(A)。 2017年,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共收到涉及环境噪声的投诉55.0万件(占环保投诉总量的42.9 %),办结率为99.7 %。其中,工业噪声类投诉占10.0 %,建筑施工噪声类投诉占46.1 %,社会生活噪声类投诉占39.7 %,交通运输噪声类投诉占4.2 %。 2017年,各级地方政府还开展了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绿色护考”行动等工作,针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采取了各项有效措施,为改善声环境质量提供了保障。2017年发布时间:2020-03-16
- 2016年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15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国家相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不断加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力度。2015年,国家、地方颁布了9部环境噪声相关标准规范,各省(区、市)制定印发了29部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015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开展了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昼间区域声环境质量和昼间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三项监测工作,共监测77911个点位。全国城市昼间区域声环境质量平均值为54.1dB(A),昼间道路交通噪声平均值为67.0dB(A),4a类功能区(即: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夜间噪声污染仍较为严重。 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23个省(区、市)建设了1556个噪声自动监测站点。其中,2015年新建894个。 2015年,全国各省(区、市)环保部门共收到环境噪声投诉35.4万件(占环境投诉总量的35.3%),办结率为99.5%。其中,工业企业噪声类占16.9%, 建筑施工噪声类占50.1%,社会生活噪声类占21.0%,交通噪声类占12.0%。 2015年,环境保护部审批建设项目环评159个,其中有131个项目对环境产生不同程度的噪声影响,噪声污染防治费用为42.2亿元。全国老工业噪声污染治理施工项目和竣工项目总数分别为86个和76个,噪声污染治理投资总计为2.79亿元。 2015年,国家相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还开展了功能区划调整、新生产机动车型噪声型式检验、绿色护考、达标区创建等工作,为改善声环境质量提供了保障。2015年发布时间:2020-03-16
- 2015年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14年,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国家相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不断加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力度。2014年,各省(区、市)制定印发了26部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了14项环境噪声监测方法与规范类标准。2014年,全国工业噪声污染治理施工项目和竣工项目总数分别为5951个和6597个,噪声污染治理投资总计为1.10亿元,较去年的1.76亿元有所减少,减少37.9%。 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国各级噪声管理机构共451个,噪声监测机构共502个。全国有18个省(区、市)建设了662个噪声自动监测站点。 2014年,全国共有24个省(区、市)开展了噪声达标区建设,共建成达标区1974个,覆盖面积1.4万平方公里,受益人口超过2.4亿人。全国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主要处于二级和三级,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主要处于一级和二级,4类功能区夜间噪声污染仍较为严重。据统计,2014年全国环境噪声投诉占环境投诉总数的比例为56.4%,相比2013年上升了16.6个百分点。在环境噪声投诉中,社会生活噪声类占60%,建筑施工噪声类占29%,工业企业噪声类占9%,交通噪声类占2%。2014年发布时间:2020-03-16
- 2017年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要求,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国家相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不断加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力度,2016年共印发29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规、规章和文件。全国已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市(州)新增2个,13个省(区)所辖的25个市开展了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工作。 2016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了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昼间区域声环境质量和昼间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三项监测工作,共监测79119个点位。全国城市功能区声环境昼间监测点次总达标率为92.2 %,夜间监测点次总达标率为74.0 %。昼间区域声环境质量等效声级平均值为54.0 dB(A),昼间道路交通噪声平均值为66.8 dB(A)。 2016年,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共收到环境噪声投诉52.2万件(占环境投诉总量的43.9 %),办结率为99.1%。其中,工业噪声类占10.3%,建筑施工噪声类占50.1%,社会生活噪声类占36.6%,交通运输噪声类占3.0%。 2016年,各级地方政府还开展了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绿色护考”行动等工作,为改善声环境质量提供了保障。2016年发布时间:2020-03-16
- 2013年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12年是我国实施“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也是推动环保工作上台阶的重要一年。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国家相关部委及各级地方政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力度。2012年,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1部;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章24部;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它规范性文件12部,共计37部。截至2012年底,已颁布环境噪声监测方法与规范类标准21项。 2012年,全国工业污染治理施工项目和竣工项目总数分别为5390个和5565个,其中噪声治理施工项目和竣工项目分别为105个和113个,分别占项目总数的1.9%和2.0%。全国施工项目本年完成投资合计500.5亿元,其中噪声治理投资总计为1.2亿元,较去年的2.2亿元,减少45.5%。 2012年,环境保护部正在开展的噪声科研项目10项,通过验收的噪声科研项目3项;地方共计开展噪声科研项目9项。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国家噪声振动标准、规范研究;声环境功能区划;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研究;交通噪声监测与评价研究及噪声地图研究等。 2012年,全国从事噪声振动控制相关产业和工程技术服务的企业总数约900家,从业总人数约3万人。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行业总产值达到160亿元,其中噪声控制工程与装备的产值约为92亿元。 目前,我国大多数地方环保部门没有设立专职部门或安排专职人员开展环境噪声监管工作。截至2012年底全国噪声管理专职人员数量为368个,兼职人员数量为3297个;噪声监测专职人员数量为608个,兼职人员数量为2638个。 截至2012年底,全国已建成的噪声达标区个数和面积为1166个和10132.2平方公里,覆盖人口数11048.4万人。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主要处于二级和三级,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绝大部分处于一级和二级,4类功能区夜间噪声污染较为严重。2012年,我国环境噪声投诉数据占环境投诉总数的比例约为42.1%,回复率为100%。在环境噪声投诉中,各类噪声污染投诉构成为:生活噪声占65.4%,施工噪声占25.0%,工业噪声占7.4%,交通噪声占2.2%。2012年发布时间:2020-03-16
- 2020年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19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了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昼间区域声环境质量和昼间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三项监测工作,共监测79079个点位。全国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昼间总点次达标率为92.4%,夜间总点次达标率为74.4%;昼间区域声环境质量等效声级平均值为54.3dB(A),昼间道路交通噪声等效声级平均值为66.8dB(A)。2020年发布时间:2020-11-16
- 光环下的污染透视——新能源车环境问题调研报告2TESLA & MORE 光环下的污染透视——新能源车环境问题调研报告2 也许给了特斯拉底气的,是其大幅攀升的在华销量。据媒体报道,2021年5月,特斯拉批发销量达到33463辆,同比增长202%,创出历史新高',今年前5个月累计销量近13万辆。从近期公布的销售数据来看,特斯拉2021年第二季度销量更是首次突破20万辆,牢牢占据新能源车市场的统治址位。 销量上涨,势必带动产能扩张,如果不能有效管控供应链污染,意味着其供应链环境风险也可能增长。 鉴于特斯拉对其供应链环境污染问题仍在沉默和回避,IPE和绿色江南在首期调研的基础上,通过案头调研和实地走访,进一步调查了特斯拉在华供应商的环境表现。 我们看到,在首期报道提到的动力电池、铝合金压铸件、磨具、内外饰件等环节之外,特斯拉更多的零部件生产环节的疑似供应商也出现环境问题,给环境和生态带来威胁。 上市公司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京威股份).在其2020年年报中披露,公司主营汽车零部件内外饰装饰件.产品适用于各类中高档乘用车(传统及新能源)。京威股份在2020年北京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的互动问答*环节,明确提及其为特斯拉供应商。 【更多详情,请下载:TESLA & MORE 光环下的污染透视——新能源车环境问题调研报告2】2021年发布时间:2021-10-27
- TESLA & MORE 光环之下污染几何?-新能源车环境问题调研报告32022年发布时间:2022-06-29
- PRTR:建立中国的污染物排放与转移登记制度PRTR:建立中国的污染物排放与转移登记制度 电子工业等产业还对管理带来了挑战,因为这些行业牵扯的工厂数量多,因而排放也分散,这一点可从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电子制造业集群的严重污染得到证明。例如,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组发现,上海地区有 18家集中污水处理厂存在出水重金属超标的问题。‘面对严重的后果,污水处理厂宣称,“罪魁祸首"实际上是上游企业,它们未经许可将污水排入管道,有的污水超过预处理标准,这些企业中包括许多电子厂。 早在2012年,中国就启动了针对化学品的管理工作,但在“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管控力量更多放在了排放量大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一般性污染物,而非有毒有害化学品;直到2013年实施《危险化学品环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中国才开始对企业有害化学品转移和排放做出了信息披露要求。可以说,这个部门规章,曾是中国唯具有PRTR制度锥形的规范性文件。 虽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开始将" 加强重金属、危险废弃物以及有毒有害化学品风险管控”确定为四项关键任务之一,但《危险化学品环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依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而这一规章本身也在2016年废止。 除《危险化学品环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外,2015 年开始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范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2018年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也明确要求“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更多详情,请下载:PRTR:建立中国的污染物排放与转移登记制度】2018年发布时间:2021-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