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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船舶排放控制对策目标与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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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简介
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控制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经验,综合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气污染治理、水运行业发展、减排技术进步等因素,本报告认为我国控制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对策目标是,针对国际航行船舶,“十三五”在我国完全管辖部分水域范围,实施较《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附则VI的常规要求更加严格的船舶排放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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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船舶排放控制对策目标与路线图 报告内容概述 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十分严峻,严重制约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政府正致力于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鉴于我国大多港口城市也是大气污染严重的城市,随着陆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治理工作不断深化,使得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问题越来越凸显,受到越来越多的公众关注。为此,政府和行业需要及时有效回应公众对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关切,切实控制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国内外控制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实践经验表明:仅仅应用激励性政策措施,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通常在应用激励性政策培养港航企业和管理部门的自觉性和适应性后,改用强制性政策措施推动控制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目标实现就成为必然选择。根据陆城大气污染源排放控制的进程,2017年1月1日,我国将全面使用硫含量上限10ppm( ppm百万分率)的车用汽柴油,类比美国和欧盟,我国已经进入采用各种强制性政策措施控制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时期。 新修订且于2016年1月1日生效的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3条规定“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新的《普通柴油》(GB252- 2015)已于2015年5月8日发布实施:第64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授权交通运输部采用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方法控制船舶大气污染排放,交通运输部于2015年12月2日发布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更多详情,请下载:我国船舶排放控制对策目标与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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