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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融评论》2019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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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融评论》2019年第7期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发展漫长,伴随改革,经历了从摸索建立到逐渐完善的过程。《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征缴制度的改革对社会民生和企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社保征缴制度从探索建立,到逐渐发展成熟,与中国特色的社会经济体制相适应。 改革开放到90年代中期:1978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退休、退职工人退休费的给付标准进行了规定,明确企业工人的退休费,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其并未对社保征缴问题进行规定。到了上世纪80年代初,社会保险工作由原国家劳动总局负责,具体业务由企业负责,企业负责社保费用的征收、管理与支付工作。 1986 年,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被提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工作起步,这也是为了配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国企改革。1986年4月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提出“社会保障资金应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合理负担,以企业和有收入的事业单位承担为主,改变过去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成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成为社会保险费用征收的唯一主体。1993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更多详情,请下载:《养老金融评论》2019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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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养老金融评论》重点关注如下内容:论坛核心成员、中国政法大学胡继晔教授解读我国社保征缴制度改革历程;论坛核心成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杨燕绥教授对实行积极财政政策对养老保险发展影响的研究;论坛核心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教授针对我国社会保险费流失规模的估算及其深层原因分析;论坛青年研究员、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博士后朱小玉关于社保费率的三角困局、增缴红利与降费空间的探讨,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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