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海外创投监管政策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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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总结并分析了美国、英国和日本三个国家的创业投资监管体系和鼓励政策,以期对我国创业投资市场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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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海外创投监管政策研究报告 作为产业变革的驱动力,创新能力是经济发展的强大引擎,而创业投资在推动创新创业方面至关重要。截至2019年底,我国股权投资市场管理资本量虽已超11万亿,但相关法律体系、监管制度仍不够完善。因此,清科研究中心推出《2020年海外创投监管政策研究报告》,总结并分析了美国、英国和日本三个国家的创业投资监管体系和鼓励政策,以期对我国创业投资市场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美国实行混合监管模式,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不仅具有权威性高、约束力强、执行力度大等优点,还具有贴近市场、反应迅速等优点。监管主体分为三层:第一层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第二层是成立于1934年的全美证券商协会;第三层是基金组织的受托人和其他市场主体,属于第三方独立机构。 目前美国创投主要的监管法律有《证券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等联邦立法以及各州立法,例如马萨诸塞州的《风险投资公司法》、密西西比州的《风险投资法》。 美国私募基金监管的特点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对于投资准入要求较高,严格限制投资者资格,且对基金销售行为进行一定监管;二是,信息报批制度完善,但披露要求相对较低;三是,分类监管得当,部分基金豁免注册,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 【更多详情,请下载:2020年海外创投监管政策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