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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点评:规范租赁行业,但短期影响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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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8日《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出台。报告从融资租赁行业概览、《意见稿》出台背景、适用主体对其展开详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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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点评:规范租赁行业,但短期影响有限 事件:2020年1月8日《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出台。 融资租赁行业概览:租赁业可分为金融租赁和商业租赁两类。金融租赁企业为金融机构,由银保监会监管,可划分为银行系和非银行系。商业租赁企业为非金融机构,2018年监管权限被从商务部划转到银保监会;可根据资本金来源分为内资和外资两类,或根据股东/关联方情况分为厂商系、平台系和独立第三方系三类。 《意见稿》出台背景:1)行业内僵尸企业数较多。2)金融租赁企业业务开展需具备金融牌照,受到的监管约柬较多,而业务模式几乎一致的商业租赁企业受到的实质性约束较少。3)融资租赁兼具融物和融资属性,分直租和回租两种模式,多数租赁企业主要从事融资属性更强的回租业务,脱离“以融物为主”的租赁本源。4))融资租赁行业存在一定金融风险。 《意见稿》适用主体为商业租赁企业,部分内容如下:1)限定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部分保理、委托贷款等业务占比较高的企业面临转型压力。2)限定租赁物范围:“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此前部分地方政府发文支持无形资产做租赁物,后续可关注正式稿中是否有更加明确的表述。3)限定风险资产占比:“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趋近金融租赁行业标准,风险资产占比较高的企业后续可能需要收缩业务规模或补充净资本。4)限定客户集中度占比:对客户集中度的要求与金融租赁保持一致,以集团内业务为主的厂商系租赁企业、优质客户数量较少的航空业租赁企业或受到一定影响。总体来看,多数商业租赁债券发行人满足上述规定,受《意见稿》影响较小。 【更多详情,请下载:《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点评:规范租赁行业,但短期影响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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