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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TLAC解决负向宏观外溢性:包商银行债权处置方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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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通过包商银行债权处置方案引发的思考,总结了用TLAC解决负向宏观外溢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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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TLAC解决负向宏观外溢性:包商银行债权处置方案引发的思考 TLAC监管要求 FSB的最低TLAC要求适用于G-SIBs,其中包含基于风险加权资产的TLAC要求以及基于凤险暴露总资产的TLAC要求。除上述硬性规定以外,FSB亦期望符合标准的TLAC债务工具占TLAC总资本的比例不低于33%。在FSB的要求之上,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监管当局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银行提出附加要求,具体标准由当地监管机构自行裁定。 《TLAC条款》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TLAC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低于16%,杠杆率不低于6%;自2022年1月1日起上迷两个比例将分别提高至18%和6.75%。此外,FSB给予了新兴市场国家6年的宽限期。用什么补充TLAC资本? 怎样才能尽快地补充TLAC资本以达到《TLAC条款》中的要求?我们认为,既可以使用现有的资本补充工具补充监管资本,又可以发行不纳入监管资本但符合TLAC要求的债务工具。很显然,补充巴塞尔协议Ⅲ中的监管资本既可以提高资本充足率,又可以提高TLAC。也许,商业银行永续债可以成为补充一级资本的突破口。 今年1月末,中国银行成功地发行了400亿元的减记型无固定期限债券,工商银行也获准发行其800亿元的无固定期限债券。为了永续债的顺利发行,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也配套了相关的政策。例如,人民银行创设了CBs,一级交易商可以使用持有的合格的永续债从人民银行换入央票。 【更多详情,请下载:用TLAC解决负向宏观外溢性:包商银行债权处置方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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