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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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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简介
当前,疫情仍在发展,各方高度重视。从疫情爆发以来,中央及地方发布了多项支持性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财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科技部火炬中心、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青海省、山东省、河南省、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湖南省、湖北省、广东省、海南省、甘肃省、陕西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等皆发布了相关政策,详情如下。
详情描述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安全防护,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本着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态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特别是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作。要严格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对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地区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更多详情,请下载: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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