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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视角的A股制度研究系列:回购细则详解及2018年度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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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细则》落地,上市公司回购行为强约束:回购情形中关注特殊规定的情形4:上市公司“破净”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即可具备情形4回购的客观条件。风险提示:上市公司回购预案与真实回购行为之间存在差异回购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与现有制度之间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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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视角的A股制度研究系列:回购细则详解及2018年度回顾 研究结论 2019年1月11日,在此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上交所与深交所分别发布了《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是上市公司今后进行回购行为的圭臬。 18年回购新规回顾:《回购细则》的最终落地是建立在18年一系列回购新规的基础上的,具体有:1.9月6日,证监会等提出公司法修法建议,2.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法建议;3.11月9日,证监会等发布了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4.11月23日,上交所与深交所出台了回购细则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的具体回购行为进行了操作层面的规定。 ●《回购细则》落地,上市公司回购行为强约束: ◆回购情形中关注特殊规定的情形4:上市公司“破净”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即可具备情形4回购的客观条件。 ◆现金回购等同分红; ◆回购的方式:集中竞价+要约:未来不排除要约回购方式成为回购的主要方式之一的可能。 ◆回购资金来源多种:关注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以及金融机构借款的方式,当前A股市场上已经有数家公司发行可转债来筹措回购资金。 ◆回购方案内容规定详细:规定注明上限、下限、价格区间、用途等情况,其中,如果涉及到多种情形,需要在方案中明确。 【更多详情,请下载:策略视角的A股制度研究系列:回购细则详解及2018年度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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